因不满我现在接受的电信服务,想研究一下有关合同的法律对服务行业的相关要求。在中国普法网寻找相关信息,却没有得到答案。随机打开几则案例,说说我的看法。
案例并没有说“强奸”,而是“奸淫”。所以首要是把这点弄清。在网上找到的《刑法 第236条第1款》(未写明版本)中写道:“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就本案来说,唐生友应该认识胡明书(案例中没有提到,是我的猜测),并知道胡明书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所以唐生友在胡明书发病期间与其发生关系或者在其正常期间“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关系,都应该被定义为强奸罪。
如果胡明书强奸罪罪名成立,那么这就是一起刑事案件,唐小林等人无权私了。而后发生的殴打应视情节严重对唐小平、商安平进行处理,商安平叫唐生友跪下,对唐生友进行了人格尊严的侮辱;由于胡明书之前受过严重伤害,作为受害者家属私下的过激行为应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谅解。张营提出脱光唐生友衣裤游街,考虑到胡明书之前所受伤害,张营仅是出于愤怒,并不是在威胁和恐吓。案例中提到“唐小林等人也以报警等对唐生友进行恐吓”,我认为“提出报警”并非恐吓,但唐小林等人在事发後并未报警有一定过失。其后索要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过错,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包庇行为。
如果胡明书强奸罪罪名不成立,我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我根据网络上找到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32号》,个人诈骗公私财务2000元以上才构成诈骗罪,所以要看手机到底值多少钱,应该按照手机当时的市场价折旧计算。如果手机价值在2000元以上,那么考虑到胡建华向受害人索要手机时是以虚假的目的进行,并且主观上有强占财物的意图,应当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多次作案,那么应该计算非法所得的累积金额,如果累积金额是2000元以上,那么也构成诈骗罪。(当然,这是1996年的文件,不知道以后有没有修改,毕竟10年时间物价变化很大,法院应该把这点考虑在内。)
如果手机价值不足2000元,对这个案例如何定性应该从胡建华是如何逃离现场这个地方进行着手。如果胡建华是撒腿就跑,因为他是在公开的场合逃离,所以不构成盗窃罪,他对受害人没有言语威胁及人身伤害,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所以,胡建华构成抢夺罪。但考虑到本案中的这种犯罪较传统抢夺隐蔽性更高,对社会危害更大,所以应该酌情重判。

发表评论